广告客户逾期付款应向本公司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每日按应付广告费的万分之五计算。广告客户逾期一个月仍未支付,本公司有权拒绝发布广告或撤下已发布之广告。
2.证明文件
广告客户应根据委托发布广告的内容出具或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广告中涉及商品质量内容,需出具有关质量检验机构的证明文件;
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发布广告需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应提供有关批准文件;广告客户提供的上述证明文件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如以虚假或伪造的证明文件骗取本公司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广告而导致本公司遭受损失的,
由广告客户承担一切责任。
3.拒绝发布
本公司有权审查广告客户委托发布的广告内容,对其中不符合《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有损地铁广告发布的统一布局和美观的内容,木公司有权要求广告客户修改。广告客户拒绝修改的,本公司有权拒绝发布。广告客户必须遵守及执行本公司双方签订的合同发布内容,如广告客户自行改变发布内容,本公司有权拒绝发布。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广告不能如期发布的,其责任、损失由广告客户负责。
4.广告画面的交付
广告客户应在广告发布前三十天交付设计稿给本公司到有关部门审批,于发布期前十个工作日送广告画到本公司指定收回地点。
5.广告内容变更
广告客户如需在广告发布期限内变更广告内容,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本公司,并提交新的广告画图样和书面说明,同时提交更改内容所需的一切审批材料。
6.广告位置订位及续约
所有广告占有位置的确定均应以客户与本公司订立的《广告发布合同》的规定为准。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先到先得的原则进行媒体定位管理。六个月或以上的合同有优先续约权,合同必须在前一合同到期前两个月签订,否则将视为自动放弃优先续约权。六个月以下的合同无优先续约权。
7.一般上画原则
广告画面在合同规定发布日期的前7个工作日或后7个工作日内刊登均为合理的上画时间,没有特殊情况广告发布日期不予顺延。
8.广告位更改
如因某些特殊情况,如:因地铁施工、地铁广告整体布局调整等,本公司有权把受影响的广告迁移往其他同等价格的广告位。
9.广告更换、撤换和处置
广告发布期限届满或发布期间撤换的广告画,如广告客户需取回,应在广告发布期限届满或广告灯箱片撤换前通知本公司,并需在广告发布期限届满或广告画撤换后两个星期内取回,逾期本公司不予保留。清洁和维护广告发布之后的日常清洁和维护工作由本公司负责。因本公司的责任而致广告画的遗失或破损,本公司承担不超过广告画原制作费的责任。
10.广告发布期限顺延和补偿
如因本公司责住不能按期发布广告,应自恢复发布之日起顺延被延误的广告发布期限。
11.不可抗力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因战争、动乱、灾荒、爆炸、罢工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不能履行合同一方可免除违约责任。
12.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有关争议,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合同取消
合同一经签定,双方不可随意取消。如广告客户因自身原因需取消合同,则须于合同签订的发布期首天前两个月书面通知本公司。否则本公司将有权追究广告客户相关的违约责任及收取合同总金额的20%作违约金。
14.广告发布期
所有报价以本公司正式发布的报价单为准。除特殊列明外,地铁广告的最短发布周期一般为1个月,少于最短发布期的广告须按正常价格加收 15%。
备注:广告发布合同条款 以正式签订的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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